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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對單位有利還是有益?
用人單位就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一項增加了不少用人成本,盡管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xiàn)員工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例,但無論是哪一種,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其員工繳納社保。否則,將可能給自己帶來多種法律風險。主要有下面幾點:
一是依法補繳的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由此可見,即便當時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提起仲裁,企業(yè)一樣要為勞動者依法補繳,而且可能還要繳納高額的滯納金,情節(jié)嚴重者,甚至會被罰款。
二是勞動者解除合同、企業(yè)流失人才的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隨時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影響用人單位的用工穩(wěn)定性。
三是額外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除了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以外,還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四是增加用人成本的風險。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一旦勞動者遇上工傷、大病等事宜,用人單位是有義務承擔相關費用的,而如果數(shù)額巨大,又缺少社?;鸬闹С郑萌藛挝坏挠萌顺杀緦⒋蠓黾?,損失難以估量。
人社部門提醒,性質(zhì)類似的協(xié)議既損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讓不少用人單位吃了“大苦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繳納社保,避免貪一時小利而造成嚴重后果。用人單位若不簽合同不買社保,員工可通過勞動保障部門wei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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