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官網獲悉,3月16日,按照質檢總局的統(tǒng)一部署,青海檢驗檢疫局深入開展了“12365”局長接線日活動。青海檢驗檢疫局巡視員兼副局長米登發(fā)到該局12365舉報處置指揮中心現(xiàn)場辦公,現(xiàn)場接聽群眾咨詢和投訴舉報,集中解決群眾感到困難的問題。并通過“12365”單兵系統(tǒng)同質檢總局連線,觀看了全國質檢系統(tǒng)“12365”局長接線日活動情況。
接線日活動后米登發(fā)強調,“12365”熱線是信息收集和群眾問題重點解決的渠道,要不斷加強“12365”系統(tǒng)的建設、管理和應用工作,建設提升檢驗檢疫執(zhí)法信息化水平,要充分發(fā)揮檢驗檢疫“12365”為民服務窗口作用,更好地為企業(yè)和群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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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為ATA單證冊申請人,保證對其項下的貨物有獨立的處分權,提交的貨物總清單上的內容真實無誤,且貨物描述符合海關的監(jiān)管要求。若因清單填制錯誤或描述不符合要求引起通關不暢,責任由我自負。
我保證在收到ATA單證冊后認真核查單據(jù)內容,如有任何變動,最遲在使用單證冊之前24小時書面通知出證機構進行修改。
我承諾將嚴格按照申請用途在指定國家/地區(qū)使用單證冊,保證將在任何暫準進口或過境國/地區(qū)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單證冊項下貨物復出口,在中國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這些貨物復進口回中國,并遵守ATA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和有關公約/附約的規(guī)定、中國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海關規(guī)章和要求,以及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制定的使用ATA單證冊的各項規(guī)定。
我承諾,接到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索賠通知后,在十個工作日內無條件支付因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復出口、或未遵守ATA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和有關公約/附約的規(guī)定、中國或國外海關的有關規(guī)章或要求而產生的所有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因簽發(fā)和調整單證冊所支付的任何費用。我承諾對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為此同有關商會、海關或其他組織進行協(xié)商或處理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我同意,將交納的擔保用以賠付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因上述情況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稅款和費用。
我承諾,在ATA單證冊使用完畢后十五天內,將ATA單證冊(包括所有使用及未使用的存根/憑證)退還給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或其授權的簽證機構,并留一份復印件存檔。
我確認,如及時將使用過的ATA單證冊交還給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或其授權的簽證機構,并且經其核定使用正確,則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或其授權的簽證機構將及時有條件核銷ATA單證冊,并退還擔保。
我確認,接受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對本次辦理的ATA單證冊的風險進行評估,按其規(guī)定交納用于風險評估的擔保顧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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