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辭職的事,經(jīng)常接到很多人的咨詢,既有勞動者,也有公司HR。
譬如:我辭職了,單位不答應怎么辦?勞動者交了辭職信,繼續(xù)工作怎么辦?辭職申請能不能撤回?員工辭職,我們公司能不能多留員工幾個月?等等。
關(guān)于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quán),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并不夠明確,所以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勞動者不知道、不完全清楚如何處理,各地區(qū)的勞動仲裁、人民法院對此理解也不盡相同。
一什么是辭職?
辭職行為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也就是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quán),是單方做出的,已經(jīng)達到即生效(包括用人單位的解除權(quán)亦是形成權(quán),單方做出即可生效),無論對方作出如何的意思表示,都不影響單方解除權(quán)的效力。
二勞動者可以撤回辭職申請嗎?
根據(jù)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撤回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則是針對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法律行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三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嗎?
勞動者的辭職信一旦到達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到30天的期限,則勞動合同即予以解除,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準、是否同意。
四辭職后能不能馬上離開單位?
不管何時離開,總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辦理好工作交接是最基本的職業(yè)準則和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謂善始善終即為此。
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行不行?
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在辭職申請上注明工作到一個月后離開,則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三十日后多留勞動者兩個月?是可以,但要有幾個條件。
1、勞動合同書規(guī)定。
2、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3、崗位職責的要求。
4、交接工作的需要。
總之,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基礎(chǔ)上,要具有合理性的解釋。
但無論怎么樣,都絕對不能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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