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版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于2009年12 月29日起生效執(zhí)行(例外:唯有可攜帶式匣帶加工機械或具有擠壓功能的加工機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實施),且無緩沖過渡期。據(jù)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據(jù)指令2006/42/EC的聲明
機械的定義
機械指令中所述的機械包括單臺的機械、有聯(lián)系的一組機械和可更換設備。
1.機械
機械是指一個由非人力或其它動物力驅(qū)動的、裝有或被設計成可以裝有驅(qū)動系統(tǒng)的,由若干零部件組成的,且至少有一個零部件可以運動的,被設計用來完成特定用途的設備;(工廠用的生產(chǎn)加工設備99%都屬于此處定義的機械)
2.可更換設備
可更換設備是指可裝在機械設備上的,用來改變或增加機械功能的裝置。刀具并不輸于這里定義的可更換設備;
3.安全元件
安全元件是指純粹用來實現(xiàn)安全功能的元件,該元件并不影響機械的功能,如果該元件失效會極大的威脅操作者的安全,這種元件可以在市場上單獨流通;
4.提升設備附件
提升設備附件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和被提升設備之間的獨立設備,吊索和其組件就屬于提升設備附件;
5.鏈條、繩索、絲網(wǎng)鏈條、繩索
絲網(wǎng)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或其附件上的主要用于提升的元件;
6.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
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是指安裝在動力源與被驅(qū)動設備之間的傳動裝置,如果該設備帶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與該裝置應視為一體,不可分開;
7.半成品機械
半成品機械是指即將組裝成為完整機械的設備,但該設備自身不能實現(xiàn)任何功能。獨立的驅(qū)動系統(tǒng)就是半成品機械。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適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危險機械
危險機械(屬于機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圍之機械)
2006/42/EC機械指令對于「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附件IV 機械)有明顯的區(qū)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guī)范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qū)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件IV的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zhì)及類似木質(zhì)或加工肉質(zhì)及類似肉質(zhì)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采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 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 具有內(nèi)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 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nèi)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zhì)及類似木質(zhì)或加工肉質(zhì)及類似肉質(zhì)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4.1.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zhì)及類似木質(zhì)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zhì)及類似木質(zhì)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沖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采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采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yè)機械:
12.1.機車和司閘車;
12.2.液壓支撐設備;
13.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及其防護罩;
15.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罩;
16.汽車舉升機;
17.跌落風險垂直高度超過3米的舉升人或貨物的舉升設備;
18.手持式槍彈推動打釘設備及其他沖擊設備;
19.用來檢測人是否暴露在危險區(qū)的防護設備;
20.第9,10,11條中所列設備上用的動力驅(qū)動的連鎖防護罩
21.保證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側(cè)翻防護結(jié)構(gòu)(ROPS);
23.墜落物體防護結(jié)構(gòu)(FOPS);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gòu))對產(chǎn)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后,才能于產(chǎn)品上張貼CE標志。
機械指令排除范圍
1.由機械制原廠家提供的用來替代機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場所或游樂場用的特殊設備;
3.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的機械設備,如發(fā)生故障會導致放射性物質(zhì)泄露;
4.武器,包括槍械;
5.以下所列的運輸類設備:
由2003/37/EC指令所覆蓋的農(nóng)業(yè)和林業(yè)用的拖拉機,安裝在拖拉機上的設備除外;
由70/156/EEC指令所覆蓋的機動車輛及其掛車,車輛上安裝的機械設備除外;
由 2002/24/EC指令所覆蓋的兩輪或三輪摩托車,車上安裝的機械設備除外;
航空、水上及軌道交通工具,安裝在其上的機械設備除外;
6.遠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裝在其上的設備;
7.軍用及警用的機械設備;
8.科研用的實驗室安裝的臨時機械設備;
9.采礦用的卷揚機;
10.演出時用來移動演員的設備;
11.由73/23/EEC指令(該指令目前的最新適用版是 2006/95/EC)所覆蓋的電氣設備,如:
家用電器;
音視頻設備;
信息技術設備;
日常辦公用設備;
低電壓開關及控制設備;
電動機;
12.以下所列的高電壓機械設備開關及控制設備;
變壓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