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號的基頻應在70–700Hz范圍內 號笛的可聽距離應由頻率來決定頻率范圍對長度為 20m 或以上的船舶為180–700Hz對長度小于20m 的船舶為 180–2100Hz可包括基頻和或一種或更多種較高的頻率。
方向性號笛在軸線±45度范圍內的橫向平面的任何方向的聲壓級,比其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4分貝。在橫向平面的任何其他方向的聲v壓級比軸在線的訂明聲壓級,不得低出多于10分貝,以使用任何方向上的可聽距離,至少為前方軸在線的可聽距離的一半。須在該個用以決定可聽距離的1/3倍頻帶中測定聲壓級。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