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公司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公司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需提供以下資料: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1份;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徐匯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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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北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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