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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用工案例探討:能否等員工試用期滿再簽勞動合同?
小彭近日應聘到一家運輸公司。公司表示,雖然小彭由于對運輸路線、工作流程不熟悉,缺乏經驗,但公司覺得小彭肯吃苦,也愿意學習,所以打算給他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不簽合同,工資為5000元/月,試用期滿再確定是否錄用簽合同。公司的做法有問題嗎?
能否等員工試用期滿再簽勞動合同?
——答:當然是不可以的。
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雙方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案例中公司僅與小彭約定試用期,并表示試用期滿再決定是否錄用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那可以訂立試用期合同嗎?
——不可以。
沒有所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一說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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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潮州參保公司:廣州駿伯人力集團(廣州總蔀、汕頭、潮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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