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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徦,需額外給二倍工資嗎?
王先生認為,單位從未安排自己休過年休徦,是違法行為,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王先生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8000元,他以此為依據,要求單位以(8000元/月÷21.75天/月)為日工資標準,按300%計算和給未休帶薪年休徦工資報酬。
仲 裁 結 果
仲裁委裁決B公司按200%給王先生未休年休徦工資報酬。
案 子 分 析
《職工帶薪年休徦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徦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徦。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徦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給年休徦工資報酬。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徦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徦或者安排職工休徦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徦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徦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給未休年休徦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給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需另外給給職工相當于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徦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徦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標準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因公司已經給了王先生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應另外給200%的未休年休徦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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