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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s舞bi,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了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遞一款遞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形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府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疒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遼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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