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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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國內EPC+F模式的幾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省豐城市梅林鎮(zhèn)2018年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EPC+F)總承包工程
以2018年10月19日發(fā)布的江西省豐城市梅林鎮(zhèn)2018年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EPC+F)總承包工程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明確招標人為豐城市梅林鎮(zhèn),建設資金由中標人進行融資,同時,投資單位中標后與豐城市人民另行簽訂投資協(xié)議,約定相關權利與義務。該項目機制為當新增水田面積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占整個土地整治開發(fā)面積大于等于80%時,確定項目率為1.46倍(即新增加耕地指標入庫后,再向投資方支付投資成本和)。
案例二 張家口市“未來之城”綜合開發(fā)項目
以2018年1月15日發(fā)布的張家口市“未來之城”綜合開發(fā)項目投資人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招標公告中明確張家口經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經張家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授權作為該項目的招標人,投資模式為中標單位與招標人簽署《張家口市“未來之城”綜合開發(fā)項目投資建設合同》,中標人作為該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整體策劃、規(guī)劃、開發(fā)、建設和運營。
案例三 景德鎮(zhèn)學院搬遷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項目
以2018年7月16日發(fā)布的景德鎮(zhèn)學院搬遷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明確招標人(即業(yè)主方)為景德鎮(zhèn)陶陽置業(yè)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為景德鎮(zhèn)市國有資產管理。承包商中標后,直接與業(yè)主方簽署工程總承包合同。
案例四 麗水機場項目配套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項目
以2018年7月24日發(fā)布的麗水機場項目配套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招標公告明確的招標人(即業(yè)主方)為麗水機場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系麗水市交通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同時,招標公告明確配套工程建設模式為延付EPC模式(即EPC+F模式),納入EPC投資主要為工程費用和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他費、設計費、預備費等約為12.59億元,征遷費用、前期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期利息等不納入EPC投資。配套工程建設期4年,延付期8年,一年支付一次。延付資金比例為EPC投資的70%,延付利率為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建設期延付資金利率參照延付利率執(zhí)行)。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對外招標形式上仍屬于正常的工程總承包招標,但業(yè)主方通過設置延付期限的方式實現了由中標人負責建設資金籌集的目的,而建設期延付資金利率即相當于支付承包商的資金占用成本。
從上述幾個典型案例來看,EPC+F模式在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形式呈現了非常多樣化的特點,從采購主體來看,既有以或職能部門作為采購主體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國企作為采購主體的;從具體“F”模式來看,既有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投融資主體的股權型融資,也有非股權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資模式;從承包商所承擔的融資范圍來看,既有僅承擔設計施工采購總承包工程價款范圍的融資責任的做法,也有將建設項目全部總投資(包括征地拆遷費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設其他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全額納入融資范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