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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代繳中介,代交南海一檔社保,代辦順德社保五險公司
公司:廣州駿伯人力資源(佛山南海/順德/三水/高明/禪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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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提醒:試用期內的員工是否適合簽訂服務期協議
某公司招錄了5位員工,于2011年7月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公司決定派這5名員工赴外培訓學習,并與他們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同年12月,這5名員工以其處在試用期為由,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他們的做法,要求他們按照培訓服務期協議支府違約金,并提起仲裁。
結果
駁回了該公司的仲裁請求。
本案的問題在于,對于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能否約定培訓服務期?
原勞動部辦公廳1995年10月10日頒布的《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中規(guī)定了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培訓費用的問題: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支府該項培訓費用。
本案中這5名員工在2011年12月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還處于試用期,該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設定培訓服務期,由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并要求勞動者須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勞動者將承擔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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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
1、坐落于廣州天河區(qū),公司2003年3月成立!
2、全國自有90+分公司、廣東省內27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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