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目的。
1、對位于抗震支架設防烈度為6的地區(qū)除甲類建筑以外的機電工程設施,可不作抗震計算。
2、如果室內給水、熱水、消防管的直徑,需要設置大于或等于DN65、抗震支架應設置在與8章的要求一致時,懸吊固定。
3、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fā)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fā)生諧振現象。
4、8度、9度以上高層建筑的給排水垂直管應采取線性長度大于50m的抗振措施,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抗振措施。
5、建筑物在8度、9度范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設備應配置防振基礎,并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并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
6、抗震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由錨固件、加固吊桿、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7、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缭綍r,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或在抗震接頭處設置"門"彎或伸縮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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