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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xiàn)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xiàn)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yè)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yè)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fā)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fā)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的適當履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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