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5.2.1 為與遵守法規(guī)的承諾相一致(見4.2c),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
以定期評價適用法律法規(guī)要求(見 4.3.2)的符合性。
組織應保留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注:定期評價的頻次隨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而變化。
⒋5.2.2 組織應評價其適用的其它要求(見 4.3.2)的符合性,組織可以與上述4.5.2.1 條款的法規(guī)符合性評價結合在一起評價,也可以為此建立單獨的程序。
組織應保留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注:定期評價的頻次隨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的不同而變化。
⒋5.3 事件調查,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⒋5.3.1 事件調查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來記錄、調查與分析事件以便:
a) 確定可能造成或引發(fā)事件的潛在OH&S 缺陷和其他因素。"
b) 鑒別出采取糾正措施的需求;
c) 鑒別采取預防措施的機會;
d) 鑒別持續(xù)改善的機會;
e) 溝通調查的結果。
調查應及時進行。
任何鑒別出的糾正措施需求或預防措施的機會,應依照4.5.3.2 相關部份來處理。
事件調查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⒋5.3.2 不符合,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來處理實際的與潛在的不符合,并采取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程序應明確相關要求以:
a) 識別并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輕其OH&S 后果;)
b)調查不符合,確定其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其再發(fā)生;
c) 評估預防不符合的措施的需求,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其發(fā)生;
d) 紀錄和溝通所采取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的結果,并
e) 評審所采取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在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鑒別出新的或是改變了的危險或新的或是改變了的控制措施時,程序應要求在實施之前對計劃的措施進行風險評估。
用于消除造成實際或潛在不符合根本原因的任何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應與該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OH&S 風險相適應。
組織應確保完成由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引起的對于OH&S管理體系文件任何必要的變更。
⒋5.4 記錄控制5 d' P"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適當的紀錄,以證明其對OH&S 管理體系與本OHSAS 標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所取得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標識、存放、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記錄。
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備可追溯性。
⒋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OH&S 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按其規(guī)劃間隔進行,以:
a)確定OH&S 管理體系是否
1)符合OH&;管理的計劃安排,包括本OHSAS 標準的要求,并
2)獲得妥善地實施與保持,并
3) 有效地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
b)將審核結果的信息提交管理層。
組織應策劃、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并應考慮所涉及活動的組織活動風險評估的結果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審核程序以說明
a) 策劃和實施審核、報告結果及保留相關紀錄的職責、能力和要求;
b) 審核準則、范圍、頻率與方法的確定。
審核員的選擇與審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⒋6 管理評審
高管理者應按其規(guī)定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OH&S 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xù)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對改善機會的評估,以及對包括OH&S 方針和OH&S 目標在內的OH&S 管理體系變更的需求。管理評審的紀錄應予以保留。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 內審的結果,以及組織應遵守的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的結果;
(b)參與和協商的結果
(c) 與外部相關方的相關溝通信息,包括投訴;
(d) 組織的OH&S 績效;
(e) 目標與指標達成的程度;
(f) 事件調查、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的狀態(tài);
(g) 先前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
(h) 形勢的變化,包括與其OH&S 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它要求的發(fā)展;
(i) 改善的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與組織持續(xù)改善的承諾相一致,應包括有關下列事項可能修改的任何決定和措施:
a) OH&S 績效
b) OH&S 方針和目標
c) 資源,和,
d) OH&S 管理體系其他要素。
管理評審的相關輸出應可用于溝通與協商[3]
適用范圍
為明確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yè)安全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yè)安全風險,持續(xù)改進職業(yè)安全績效,特制定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guī)范[3] 。
本規(guī)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⑴建立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⑵實施、維護并持續(xù)改進其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
⑶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yè)安全方針;
⑷向社會表明其職業(yè)安全工作原則;
⑸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⑹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guī)范。
規(guī)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yè)安全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的復雜性。
條款
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對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旨在使一個組織能夠控制其職業(yè)安全風險并改進其績效。本標準并未提出具體的職業(yè)安全績效準則,也未對管理體系的設計做出具體規(guī)定。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減少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yè)安全風險;
b) 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
c) 使自己確信符合所聲明的職業(yè)安全方針;
d) 向外界展示這種符合性;
e)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yè)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