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
2)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3)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口路的頻率相適應
4)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huán)境條件
5)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wěn)定與熱穩(wěn)定的要求。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2.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應采用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